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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95暫綱) 修訂委員、審查委員名單〉的留言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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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日誌、科技、軟體、硬體、手機、架站</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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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留言者: Andrew Huang		</title>
		<link>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65</link>

		<dc:creator><![CDATA[Andrew Huang]]></dc:creator>
		<pubDate>Thu, 13 Aug 2015 17:28: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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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回覆的對象為「&lt;a href=&quot;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64&quot;&gt;育德 朱&lt;/a&gt;」。

經過剪裁而且隱去人名充滿OOO的會議紀錄算是公佈嗎？

其實我也非常納悶，護航課綱者每次在我們討論程序時就硬要扯內容，討論內容時又只會跳針「慰安婦」的問題 (奇怪課綱是只有改慰安婦這部分？)，要不然就是王曉波明明自己說過的話卻總被無視？

然後我們在要求教育部公開資料的時候又變成「反課綱分子要求的根本不是公開」了？真搞不懂耶。

以前有做現在不做，教育部現在被罵有甚麼好奇怪的？今天還弄出了個明年才要公佈的說法，啊今天教育部如果不高興不就隨便他喊甚麼時候公佈在公佈就好？ 乾脆直接喊個 2020 年再公佈或是 107 課綱上路後再公布？
教育部認為可以不公開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第 18 條，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本法條限制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料的權利自應屬列舉式的規定，未列舉於此處的原因自非行政機關可據以不予公開之理由，因此法院才會駁回教育部以「過往慣例」為由不公開的做法。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時序至今 103 課綱微調早已實施，甚至早已於去年二月公告，本條的前提「作成意思決定前」早已不適用，且課程綱要為影響全體高中學生學習、考試範圍之依據，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何以認為其對公益無必要？

此處的「得公開或提供之」，應是指得以不受第 18 條規定之意。

且無任何依據可據以證明「公佈相關內容就會造成審查委員受壓力、受干擾」，如此臆測何以作為限制人民取得政府資訊權利之理由？

既無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自然應適用第 7 條規定之「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 6 條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為什麼法院沒有權力要求教育部公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政府機關僅於合理預期公開將會損害豁免規定所保護之利益時，方得限制公開。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覆的對象為「<a href="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64">育德 朱</a>」。</p>
<p>經過剪裁而且隱去人名充滿OOO的會議紀錄算是公佈嗎？</p>
<p>其實我也非常納悶，護航課綱者每次在我們討論程序時就硬要扯內容，討論內容時又只會跳針「慰安婦」的問題 (奇怪課綱是只有改慰安婦這部分？)，要不然就是王曉波明明自己說過的話卻總被無視？</p>
<p>然後我們在要求教育部公開資料的時候又變成「反課綱分子要求的根本不是公開」了？真搞不懂耶。</p>
<p>以前有做現在不做，教育部現在被罵有甚麼好奇怪的？今天還弄出了個明年才要公佈的說法，啊今天教育部如果不高興不就隨便他喊甚麼時候公佈在公佈就好？ 乾脆直接喊個 2020 年再公佈或是 107 課綱上路後再公布？<br />
教育部認為可以不公開是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第 18 條，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本法條限制人民要求政府公開資料的權利自應屬列舉式的規定，未列舉於此處的原因自非行政機關可據以不予公開之理由，因此法院才會駁回教育部以「過往慣例」為由不公開的做法。</p>
<p>「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br />
時序至今 103 課綱微調早已實施，甚至早已於去年二月公告，本條的前提「作成意思決定前」早已不適用，且課程綱要為影響全體高中學生學習、考試範圍之依據，對公益有重大影響，何以認為其對公益無必要？</p>
<p>此處的「得公開或提供之」，應是指得以不受第 18 條規定之意。</p>
<p>且無任何依據可據以證明「公佈相關內容就會造成審查委員受壓力、受干擾」，如此臆測何以作為限制人民取得政府資訊權利之理由？</p>
<p>既無第 18 條規定之限制，自然應適用第 7 條規定之「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 6 條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p>
<p>為什麼法院沒有權力要求教育部公開？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政府機關僅於合理預期公開將會損害豁免規定所保護之利益時，方得限制公開。</p>
<p>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br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br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br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br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br />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br />
六、預算及決算書。<br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br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br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br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br />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br />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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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留言者: 育德 朱		</title>
		<link>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64</link>

		<dc:creator><![CDATA[育德 朱]]></dc:creator>
		<pubDate>Thu, 13 Aug 2015 16:38: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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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回覆的對象為「&lt;a href=&quot;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47&quot;&gt;Andrew Huang&lt;/a&gt;」。

1.但是決策過程的會議記錄，現在都查的到不是嗎？

其實我非常納悶，反課綱份子堅持要知道誰在什麼時候講過什麼話，而對最終表決結果產生的課綱是否正確幾乎沒有半點討論興趣，到底是什麼用意？

2.事實上，這不是行政單位依法必須要做的事，拿這件事情來要求現在的教育部『必需公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決策過程本來就不是強制需要公開，法院強迫教育部要公開反倒是自己隨便解釋法令。

講難聽點，法院沒資格叫人做出法律上沒強制規定的事

4.承上，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決策過程『即便與公益有關』也沒寫要強迫公開，那麼現在教育部就算決定不公開決策過程，你可以說他違法嗎？

不能。

所以我講難聽點，你就算真的證明了當時有公開什麼之類的，你也沒辦法講現在的教育部違法。

如果真的是想反黑箱，先去要求修法，而不是把依法行事的教育部栽贓成違法。]]></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覆的對象為「<a href="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47">Andrew Huang</a>」。</p>
<p>1.但是決策過程的會議記錄，現在都查的到不是嗎？</p>
<p>其實我非常納悶，反課綱份子堅持要知道誰在什麼時候講過什麼話，而對最終表決結果產生的課綱是否正確幾乎沒有半點討論興趣，到底是什麼用意？</p>
<p>2.事實上，這不是行政單位依法必須要做的事，拿這件事情來要求現在的教育部『必需公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p>
<p>3.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決策過程本來就不是強制需要公開，法院強迫教育部要公開反倒是自己隨便解釋法令。</p>
<p>講難聽點，法院沒資格叫人做出法律上沒強制規定的事</p>
<p>4.承上，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決策過程『即便與公益有關』也沒寫要強迫公開，那麼現在教育部就算決定不公開決策過程，你可以說他違法嗎？</p>
<p>不能。</p>
<p>所以我講難聽點，你就算真的證明了當時有公開什麼之類的，你也沒辦法講現在的教育部違法。</p>
<p>如果真的是想反黑箱，先去要求修法，而不是把依法行事的教育部栽贓成違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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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留言者: Andrew Huang		</title>
		<link>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47</link>

		<dc:creator><![CDATA[Andrew Huang]]></dc:creator>
		<pubDate>Fri, 07 Aug 2015 22:15:00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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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回覆的對象為「&lt;a href=&quot;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46&quot;&gt;育德 朱&lt;/a&gt;」。

103微調課綱早已於去年公告，而名單至今仍未公開。
95暫綱之委員名單於93年即已於立法院公開。
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教育部敗訴。
95暫綱之決策過程均有工作報告公開在案，但隨著組織改造廢除中等教育司許多資料目前已經亡佚，或許需要到國家圖書館調閱，但當時均有公開，例如此份報告：http://www.cere.ntnu.edu.tw/archive/download/df17a3e2f9f3c96acf39b6d847971042.pdf

於93年8月出刊，即已經包含當時該階段完成之所有會議紀錄、委員名單等資訊。]]></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回覆的對象為「<a href="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46">育德 朱</a>」。</p>
<p>103微調課綱早已於去年公告，而名單至今仍未公開。<br />
95暫綱之委員名單於93年即已於立法院公開。<br />
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教育部敗訴。<br />
95暫綱之決策過程均有工作報告公開在案，但隨著組織改造廢除中等教育司許多資料目前已經亡佚，或許需要到國家圖書館調閱，但當時均有公開，例如此份報告：http://www.cere.ntnu.edu.tw/archive/download/df17a3e2f9f3c96acf39b6d847971042.pdf</p>
<p>於93年8月出刊，即已經包含當時該階段完成之所有會議紀錄、委員名單等資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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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
		留言者: 育德 朱		</title>
		<link>https://isite.tw/2015/08/01/13538#comment-246</link>

		<dc:creator><![CDATA[育德 朱]]></dc:creator>
		<pubDate>Fri, 07 Aug 2015 17:19:00 +0000</pubDate>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isite.tw/?p=13538#comment-246</guid>

					<description><![CDATA[我覺得你弄錯了一件事。

這些資訊在決策結束後本來依法就要公布沒錯。

而你拿到的這些名單，也確確實實是在決策結束後由教育部發行出版的資料中公布了。

但是這資料是決策過程中公布的嗎？並不是。

現在很多人叫嚷的，是要教育部公布決策過程中所有的東西，歷年的教育部有嗎？
我看是沒有。]]></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我覺得你弄錯了一件事。</p>
<p>這些資訊在決策結束後本來依法就要公布沒錯。</p>
<p>而你拿到的這些名單，也確確實實是在決策結束後由教育部發行出版的資料中公布了。</p>
<p>但是這資料是決策過程中公布的嗎？並不是。</p>
<p>現在很多人叫嚷的，是要教育部公布決策過程中所有的東西，歷年的教育部有嗎？<br />
我看是沒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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