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憲法與政府體制 (一) 任期與產生方式統整

後續更新:關於留言區內有網友質疑「行政院副秘書長」是否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一事,逕向行政院詢問後已經取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回函如下,確認「行政院祕書長及政務副祕書長等政務人員,依憲法及憲政慣例等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故相關內容不予修正。


這是我這學期的通識課,坦白說我沒去上過幾次課也不知道期中考、期末考範圍到底切在哪裡,去了幾次也聽不出老師講課的順序,嘛,反正這門課也沒多少東西可以講,就不分期中期末一起寫吧。

重要官員任期與產生方式總整理

職位名稱 保障任期 產生方式 備註
總統 4 年 人民直選 連選得連任一次
副總統 4 年 與總統搭檔人民直選 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府
秘書長 無任期保障 總統遴選與任命 特任 1 名
副秘書長 無任期保障 總統遴選與任命 特任 1 名 + 簡任十四職等 1 名
資政 無任期保障 總統遴選與任命 無給職至多 30 人 (2010 年修法)
國策顧問 無任期保障 總統遴選與任命 無給職至多 90 人 (2010 年修法)
戰略顧問 無任期保障 總統遴選與任命 上將 15 名
行政院
行政院長 無任期保障 總統遴選與任命 無須立法院同意
秘書長 無任期保障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特任 1 名
副秘書長 無任期保障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特任 1 名 + 簡任十四職等 1 名
發言人 無任期保障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特任 1 名
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政務委員
無任期保障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副院長 1 名,院長出缺時負責代理
政務委員 7 至 9 人 (2010 年修法)
省主席
省諮議員
省政府委員
無任期保障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立法院
立法委員 4 年 人民直選 區域立委 73 人,原住民立委 3 人,僑選與不分區立委 34 人
合計 113 人,連選得連任
立法院長 原則上同立法委員任期
符合條件時可改選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改選須由 1/3 以上立委提案,出席委員 2/3 以上通過
副院長 原則上同立法委員任期
符合條件時可改選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改選須由 1/3 以上立委提案,出席委員 2/3 以上通過
司法院
大法官 8 年 (每人獨立計算)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原設計每 4 年改選一半 (92 年任命中有 8 人任期 4 年)
但此一慣例已經在最近一次任命被打破
合計 15 人 (包含正副院長),不得連任
司法院長 無任期保障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兼任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副院長 無任期保障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兼任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院
考試委員 6 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合計 19 人 (不含正副院長)
出缺時,遞補者只能將原任者的任期補完
考試院長 6 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出缺時,遞補者只能將原任者的任期補完
副院長 6 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出缺時,遞補者只能將原任者的任期補完
監察院
監察委員 6 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合計 29 人 (含正副院長)
出缺時,遞補者只能將原任者的任期補完
監察院長 6 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出缺時,遞補者只能將原任者的任期補完
副院長 6 年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出缺時,遞補者只能將原任者的任期補完

年齡限制統整

職位名稱 最低年齡
參選民意代表 23 歲
參選鄉、鎮、市長 26 歲
參選直轄市、縣市長 30 歲
參選正副總統 40 歲
擔任監察委員 3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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