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 憲法與政府體制 (二) 五權憲法、五院架構

五院 (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司法) 比較

五院一級主管產生方式比較

官銜 產生方式 任期保障 任命人數
行政院長 總統逕行任命 無任期保障 一人
行政院副院長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無任期保障 一人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無任期保障 十四部八會各一人
行政院政務委員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無任期保障 七至九人特任
台灣省政府各級官員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無任期保障
立法院院長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至該屆立委任期屆滿為止 一人
立法院副院長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至該屆立委任期屆滿為止 一人
立法委員 人民直選,連選得連任 四年,連選得連任
補選時繼任至同屆任期滿
解散後重選則任期重新起算
113 席
司法院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無任期保障 一人
司法院副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無任期保障 一人
司法院大法官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八年,個別計算之,不得連任 十五人 (含正副院長)
考試院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一人
考試院副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一人
考試委員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出缺時繼任至原任滿 十九人 (不含正副院長)
監察院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一人
監察院副院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一人
監察委員 (35 歲以上)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二十九人 (含正副院長)
審計長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六年 一人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發生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檢察總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主管,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院

立法院

監察院

司法院

考試院

各單位分屬釋疑

單位名稱 直屬主管機關 備註
中央銀行 行政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 行政院 准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 行政院 准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 准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國立故宮博物院 行政院
主計總處 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司法院
各級法院、行政法院 司法院
各級法院檢察署 行政院法務部
特偵組 (特別偵查組) 行政院法務部 隸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
考選部 考試院
銓敘部 考試院
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考試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監察院
審計部 監察院

監察院重要職權比較

職權 彈劾 糾正 糾舉
目的 對人 對事 對人
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機關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原因 違法或失職 行政措施不當或違法,須注意或改善 違法或失職,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必要者
受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公務員之主管或上級
效果 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於決定懲戒與否,超過三個月未結案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行政院應進行改善與處置並書面答覆監察院,超過二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時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被糾舉人之主管或上級應於一個月內作出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若監委認為處理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且改提後原被糾舉人如受懲戒處分時,被糾舉人之主管或上級應負失職責任。
程序 監委二人以上提議,其他監委九人以上審查 監察院各相關委員會之審查與決議 書面糾舉後經其他監委三人以上之審查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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