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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 (行政、立法、考試、監察、司法) 比較
五院一級主管產生方式比較
官銜 | 產生方式 | 任期保障 | 任命人數 |
行政院長 | 總統逕行任命 | 無任期保障 | 一人 |
行政院副院長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無任期保障 | 一人 |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無任期保障 | 十四部八會各一人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無任期保障 | 七至九人特任 |
台灣省政府各級官員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無任期保障 | |
立法院院長 |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至該屆立委任期屆滿為止 | 一人 |
立法院副院長 | 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 至該屆立委任期屆滿為止 | 一人 |
立法委員 | 人民直選,連選得連任 | 四年,連選得連任 補選時繼任至同屆任期滿 解散後重選則任期重新起算 |
113 席 |
司法院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無任期保障 | 一人 |
司法院副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無任期保障 | 一人 |
司法院大法官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八年,個別計算之,不得連任 | 十五人 (含正副院長) |
考試院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 一人 |
考試院副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 一人 |
考試委員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出缺時繼任至原任滿 | 十九人 (不含正副院長) |
監察院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 一人 |
監察院副院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 一人 |
監察委員 (35 歲以上)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缺位時繼任至原任滿 | 二十九人 (含正副院長) |
審計長 |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 六年 | 一人 |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發生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檢察總長任期四年,不得連任,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主管,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行政院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目前架構設有十四部:內政、國防、財政、教育、法務、經濟及能源、交通及建設、勞動、農業、衛生福利、環境資源、文化、科技、外交。
- 目前架構設有八會:國發會、金管會、陸委會、海洋委員會、僑委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行政院會議為首長制,如院長或主管部會首長對會議決議有異議時,由院長決定之。
- 行政院負責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案。
-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則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決者則原決議失效,若經全體立法委員 1/2 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即應接受原決議。
- 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不得超過三個月。
- 各部會首長兼具有當然政務委員之身分。
- 行政院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至立法院審議 (包含總統府、五院之預算)。
- 行政院於每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應將決算案提出至監察院。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僅可加註意見編入預算案中供立法院審議時參考。
立法院
- 立法院院長對外代表立法院。
- 合計 113 席,73 席為區域立委,3 席為平地原住民立委,3 席為山地原住民立委,剩餘 34 席為僑選立委及全國不分區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 1/2,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完成選舉。
- 政黨得票率須達 5% 以上才能參與分配不分區與僑選立委,不分區立委若失去其原提名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喪失立委當選資格。
- 區域立委辭職後應於 3 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任期剩餘不足一年時則不予補選。
-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不受監察院彈劾,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言論免責權,包含民事及刑事、行政),但我國採「相對保障主義」,因此與會議議題、表決無關之言論或行為仍須負責。
-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於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地方議會議員亦有類似保障條款)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的預算案,只可刪減不得增加。
- 立法院全體立委 1/3 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之,經全體立委 1/2 以上贊成,行政院長即應於 10 日內請辭,若未通過則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立法院會期:每年二月至五月底、九月至十二月底二次,休會期間經總統咨請或 1/4 以上立委請求得召開臨時會,經二十位以上立委連署或行政院請求得提案審議是否延長會期。
- 立法院八大常設委員會: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財政、教育與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每位委員只能參與一種常設委員會,各常設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二人負責排案。
- 席次超過三席,且排行前五大的政黨得組成黨團 (席次相同時抽籤決定),黨團席次未達五席者得組四人以上政團,黨團與政團總數上限仍為五個。
- 立法院至少需有 1/3 立委出席方得開會。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於開議後七日內議決 (十日內追認),若未通過則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法律、預算採三讀程序;其餘議案為二讀會議決議之。
- 經 1/2 以上立委提議,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經 2/3 以上立委贊成後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 經 1/4 立委提議,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經 2/3 立委同意後提出正副總統罷免案,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選舉人公民投票複決之。
- 經 1/4 立委提議,全體立委 3/4 出席,出席委員 3/4 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或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選舉人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半數始通過。
-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 15 人以上連署,其他提案則應有 10 人以上連署,行政院經院會議決後也可以提出法律案,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得提出與其職掌有關的法律案。
- 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應於 60 日內補行立委選舉,並於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備詢,立法院之質詢對象僅包含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各部會非首長者僅為應邀列席備詢。
- 中央及地方權限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監察院
- 審計長應於決算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報告提交立法院。
- 憲法修訂之後已取消監察院的言論免責及不受逮捕之保障。
- 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院長或醫生、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監事或總經理、不得兼任任何受有俸給之文武公職、不得兼任國營銀行之董監事、民間企業之董監事或經理人、報章雜誌發行人等。
- 監察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省(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十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十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 正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人員、鄉鎮級以上民選首長、縣級以上民意代表等公職人員應於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並每年定期申報一次。
- 監察權範圍包含各類公職人員及軍人、監察院本身人員、立法院行政人員,但不包含各級民意代表。
-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司法院
- 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力因素干擾。
- 大法官需具有下列特殊資格之一,且援引該項資格任命之人數不得逾越 1/3 (司法院大法官不見得具有法官資格):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委員九至十五人。掌理全國公務人員懲戒事宜。
-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上條亦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於任期中之保障,但任期屆滿後是否仍適用則視乎其本身是否有法官資格而定。
- 釋憲聲請對象:
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憲法上爭議、適用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者
人民、法人或政黨提起訴訟後,確信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爭議者
1/3 以上立委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所受理的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各級法院法官確信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須具備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 司法院大法官亦負責下列情形時統一解釋法律: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之法律、命令時所持之見解與其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命令時有異者 (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 大法官釋憲應有現任大法官 2/3 出席,出席人數 2/3 同意方為通過。
-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應有現任大法官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方為通過。
- 憲法法庭負責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及正副總統彈劾案。
考試院
- 考試委員須具有下列特殊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考試院負責掌理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奉、陞遷、褒獎、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行政院所屬人員則歸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但仍受銓敘部監督。
各單位分屬釋疑
單位名稱 | 直屬主管機關 | 備註 |
中央銀行 | 行政院 |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行政院 | 准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行政院 | 准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行政院 | 准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行政院 | |
主計總處 | 行政院 | |
人事行政總處 | 行政院 |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司法院 | |
各級法院、行政法院 | 司法院 | |
各級法院檢察署 | 行政院法務部 | |
特偵組 (特別偵查組) | 行政院法務部 | 隸屬於最高法院檢察署 |
考選部 | 考試院 | |
銓敘部 | 考試院 | |
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考試院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 監察院 | |
審計部 | 監察院 |
監察院重要職權比較
職權 | 彈劾 | 糾正 | 糾舉 |
目的 | 對人 | 對事 | 對人 |
對象 |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 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機關 |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
原因 | 違法或失職 | 行政措施不當或違法,須注意或改善 | 違法或失職,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必要者 |
受理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 公務員之主管或上級 |
效果 | 由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於決定懲戒與否,超過三個月未結案者,監察院得質問之。 | 行政院應進行改善與處置並書面答覆監察院,超過二月仍未將改善與處置之事時答覆監察院時,監察院得質問之。 | 被糾舉人之主管或上級應於一個月內作出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若監委認為處理不當時得改提彈劾案,且改提後原被糾舉人如受懲戒處分時,被糾舉人之主管或上級應負失職責任。 |
程序 | 監委二人以上提議,其他監委九人以上審查 | 監察院各相關委員會之審查與決議 | 書面糾舉後經其他監委三人以上之審查與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