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民國 107 年) 全國性公民投票 (公投) 投票結果、宣示意義與預期效力彙整

在 2018 年 01 月 03 日《公民投票法》修正三讀通過後的首次全國性公民投票已經順利在昨天落幕,所有的選票也已經在今天清晨全部開出,在所有結果都已經塵埃落定之後,站長在此特別彙整本次公投十個提案的投票結果以及各公投案投票結果所宣示的意義及其後續預期將會發生的效力。

本篇內容之參考依據主要為各公投案之理由書、政府機關意見書與新聞媒體彙整之資訊,當政府有另外發佈新資訊時本文隨時可能會隨之修正。

公投結果概觀

本次公投一共有十案,投票率均落在 50% – 55% 上下,除「同性婚姻民法」、「性別平等教育」兩項「平權公投」因同意人數未達通過門檻,且反對人數遠超過同意人數而遭否決;「東京奧運正名」公投因反對人數超過同意人數而遭否決外,其餘提案包含中國國民黨三公投、愛家三公投與廢除非核家園公投均獲得通過。

案號 簡稱 同意人數 反對人數 結果
第 ⑦ 案 「反空汙」公投 7,955,753 2,109,157 【通過】
第 ⑧ 案 「反深澳」公投 7,599,267 2,346,316 【通過】
第 ⑨ 案 「反核食」公投 7,791,856 2,231,425 【通過】
第 ⑩ 案 「反同性婚姻」公投 7,658,008 2,907,429 【通過】
第 ⑪ 案 「反同志教育」公投 7,083,379 3,419,624 【通過】
第 ⑫ 案 「同性婚姻專法」公投 6,401,748 4,072,471 【通過】
第 ⑬ 案 「東京奧運正名」公投 4,763,086 5,774,556 【否決】
第 ⑭ 案 「同性婚姻民法」公投 3,382,286 6,949,697 【否決】
第 ⑮ 案 「性別平等教育」公投 3,507,665 6,805,171 【否決】
第 ⑯ 案 「廢除非核家園」公投 5,895,560 4,014,215 【通過】

第 ⑦ 案:「反空汙」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我國能源政策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政府每年至少將火力發電廠發電量調降 1%。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高票通過之宣示意義為多數人民認為火力發電汙染嚴重,並且多數人認為不論是否可以使用較新、較高效率或低汙染的火力機組,都應該逐年減少使用火力發電 (請注意此案的標的是「火力發電的總發電量」而不是「火力發電占總發電量之占比」)

後續預期效力

政府在未來至少兩年內,原則上必須每年降低 1% 火力發電廠 (包括但不限於燃煤電廠、天然氣電廠)總發電量,然而主文內要求調降發電量的標的為「所有種類的火力發電廠」,因此現任政府原先規劃要逐年使用汙染較低的燃氣電廠、發電效率較高的新式複循環燃煤發電機組取代現有燃煤電廠與核能電廠之計畫將變得更加難以實現。

第 ⑧ 案:「反深澳」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我國能源政策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政府不得新建、擴建燃煤發電廠與燃煤發電機組。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高票通過之宣示意義為多數人民認為火力發電汙染嚴重,並且多數人認為不論是否有較新、效率較高、汙染較低的燃煤發電機組都不應該新建任何的燃煤發電機組 (自然也無法新建用於汰換現有老舊燃煤發電機組的新發電機組)。

後續預期效力

政府在未來至少兩年內,不得規劃新建任何新的燃煤發電機組,由於大型發電機組的興建時程包含發包、土建、取得執照、試運轉至少會需要數年的時間,在未來數年內我國有很大可能不會建置任何新的燃煤發電機組 (包含用於汰換現有老舊燃煤機組的新式機組也在限制範圍內)

政府態度

目前依照台電之規劃,在深澳電廠確定取消後,近五年內台灣已確定不會新建任何燃煤發電機組,未來新設之火力發電機組將全面採用天然氣發電機組。

第 ⑨ 案:「反核食」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我國進出口貿易政策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政府不得開放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的農產品與食品進口。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高票通過之宣示意義為多數人民認為不論是否有科學依據證實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出產的農產品與食品具有輻射風險,都必須禁止該等地區所出產的所有農產品與食品輸入我國,亦即對該等地區所生產的所有農產品與食品採取一律禁止而非依照儀器檢測數據放行的方式進行管理 (亦即不論是否真的是所謂的「核食」,都不准進口的意思)

後續預期效力

政府在未來至少兩年內,不得調整針對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地區出產的農產品與食品採取全面禁止進入之政策,然而實際上目前僅有中國及我國對該等地區之農產品與食品採用不考慮實際風險直接強制禁止輸入的管制方式 (備註:實際上光是福島的面積就有 1/3 個臺灣大,此公投案所封殺的地區範圍為 37,806 平方公里,比整個臺灣的 36,193 平方公里還要大),此案相當有可能會在未來嚴重影響我國與日本之間貿易協定的談判及外交關係之發展,甚至可能在世界貿易組織 (WTO) 會議中受日本檢舉而招致貿易報復或制裁。

第 ⑩ 案:「反同性婚姻」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我國民法婚姻規範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立法院依「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進行民法修正,且兩年內不得再修改相關條文。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高票通過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對於民法婚姻規定納入同性婚姻持反對態度,認為「民法之婚姻規定應只限定於一男一女之結合」,亦即認為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應稱為婚姻

後續預期效力

由於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憲法解釋文中並未明確說明「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必須被視為婚姻關係,在此案通過後行政院須在三個月內擬定民法修正草案,立法院則須在第九屆第七會期結束休會前 (約於明年五月底左右) 審議通過於民法內增訂「婚姻限定於一男一女之結合」之相關條文,且於修正條文實施後兩年內不得修改或廢止相關條文。

然而目前各界對於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憲法解釋尚無一致見解 (行政院態度為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意旨應為須在現有婚姻規定中納入同性婚姻保障,提案團體之見解則認為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要如何實踐對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保障,而法界對此則有多種不同見解),無法確定此公投案所提出之立法原則與隨之修訂的民法條文屆時是否會再次出現違憲而失效的問題

第 ⑪ 案:「反同志教育」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行政院自「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內刪除「同志教育」此性別平等課程項目。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高票通過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認為現行國民教育階段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課程綱要中的性別平等教育不應包含「同志教育」此項目 (據該案之補正理由書所提及,提案團體所指的「同志教育」具體內容包含性別光譜、多元性別、變性、男與男、女與女等多元情慾內容)。

後續預期效力

實際上此案主要的爭點在於社會大眾對於「同志教育」一詞有很大的誤解,同志教育並不是「將學子教育成同志」的教育,而是教育學子應對於性傾向與自己不同的他人予以尊重及尊重他人的多元性別氣質為主,實際上即是性別平等教育的主要內涵,由於目前十二年國教課綱已經審議完竣並且將在不久後實施,因此此案後續政府要如何施行仍難以預期。目前較可能的猜測是透過將「同志教育」一詞直接改為其他名稱解套。

政府態度

教育部已宣布將依照公投提案內容檢視現有教材是否有疑慮,並繼續遵循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精神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第 ⑫ 案:「同性婚姻專法」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8 號釋憲案所指定政府應予保障事項的執行形式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立法院依「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之立法原則進行同性婚姻相關規定之立法或修法,且兩年內不得廢止相關法律。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高票通過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認為應於民法之外形式另定「同性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專法」(特別注意此案的標的實際上並不是「同性婚姻」專法,此案的提案團體主張同性二人所成立之永久結合關係不該稱為「婚姻」) 作為配合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憲法解釋要求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配套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同意票數較前二案少,反對票數較多的原因為支持此案之陣營內有部分人士主張「完全不應以法律保障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然而此主張實質上違反憲法解釋因此並無實行可能性。

後續預期效力

由於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憲法解釋文中並未明確說明「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必須被視為婚姻關係,在此案通過後行政院須在三個月內擬定「同性永久共同生活專法」草案,立法院則須在第九屆第七會期結束休會前 (約於明年五月底左右) 審議通過「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之相關條文,且於修正條文實施後兩年內不得修改或廢止相關條文。

然而目前各界對於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憲法解釋尚無一致見解 (行政院態度為釋字第 748 號解釋之意旨應為須在現有婚姻規定中納入同性婚姻保障,提案團體之見解則認為釋字第 748 號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要如何實踐對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之保障,而法界對此則有多種不同見解),無法確定依據此公投案所提出之「同性永久共同生活專法」是否可以滿足大法官釋憲文之要求與屆時是否會再次出現違憲而失效的問題。

此外,此案的主文是否可以禁止政府「同時使用民法與民法以外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亦仍在爭論中。

政府態度

行政院已表態將依法在 3 個月內提出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之專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至於最終是採專法形式或民法修法形式則尊重立法院決議。

第 ⑬ 案:「東京奧運正名」公投 [ 否決 ]

本案係針對我國體育政策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政府向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 提出將隊名由「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更名為「台灣 (Taiwan)」之申請。

宣示意義

此案因反對人數超越同意人數故遭否決,此案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支持繼續以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 做為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與國際體育競賽時的隊名,並且實質等於我國人民向全世界公開宣稱我國過半數人民較支持使用中華台北 (Chinese Taipei) 勝過於臺灣 (TAIWAN)。

中國國台辦發言人對此表示「所謂『奧運正名公投』案遭到挫敗,說明拿台灣運動員的利益做賭注不得人心,搞台獨注定失敗,中國將繼續堅持『九二共識』,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團結廣大台灣同胞,走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道路。」。

後續預期效力

由於我國公投法規範下之公投案遭否決時並不會有反面效果出現,因此此案遭否決之效力僅為「無法強制要求政府命令中華奧會向國際奧委會提出更名申請」,並無其他法律效果。

第 ⑭ 案:「同性婚姻民法」公投 [ 否決 ]

本案係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48 號釋憲案所指定政府應予保障事項的執行形式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立法院依「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之立法原則進行同性婚姻相關規定之修法,且兩年內不得再次修改相關法律。

宣示意義

此案因反對人數遠超過同意人數,且同意人數未達門檻而遭否決,此案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不認為應透過修正民法婚姻相關規定保障「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後續預期效力

由於我國公投法規範下之公投案遭否決時並不會有反面效果出現,因此此案遭否決之效力僅為「無法強制要求政府修正民法婚姻規定保障同性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並無法強制要求政府不得對民法進行前開修正,依照目前政府的傾向較有可能的結果仍是「以婚姻方式保障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

若立法院未及於 2019 年 05 月 24 日之前完成同婚修法 (包括但不限於修改民法或另立同性永久結合關係專法),則民法現有之婚姻規範將會自動適用於同性婚姻者。

第 ⑮ 案:「性別平等教育」公投 [ 否決 ]

本案係針對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範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立法院把目前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的內容移入「性別平等教育法」內,由行政命令的層級提升為法律層級並且需要明確以法律條文規範「情感教育、性教育與同志教育課程的內容」。

宣示意義

此案因反對人數遠超過同意人數,且同意人數未達門檻而遭否決,此案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不認為應將目前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具體內容規範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

後續預期效力

由於我國公投法規範下之公投案遭否決時並不會有反面效果出現,因此此案遭否決之效力僅為「無法強制要求政府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將目前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內的性別平等教育具體內容規範由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對於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其內容無任何影響。

第 ⑯ 案:「廢除非核家園」公投 [ 通過 ]

本案係針對我國能源政策提出公投,通過後將要求立法院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宣示意義

此案獲得通過之宣示意義為我國多數人民反對民主進步黨於 2016 年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中所提出之「2025 非核家園」政見 (實際上包含反對設定施行年限、反對過早或過晚之施行年限、支持核能發電等不同主張)。

後續預期效力

此案為本次公投中唯一的法律複決案,自公告日後第三日起電業法第 95 條第一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失其效力,且兩年內立法院不得再制定相同法律。

惟本案效力僅止於廢除電業法內的 2025 非核家園強制執行期限,並無強制要求政府重啟核四運轉或延役核一、核二、核三廠之效力,也無法阻止台電將核四燃料棒運出之決策,除非之後另有啟用核四或延役核一、核二、核三廠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通過,否則是否延役核能電廠或啟用核四仍取決於政府之決定

政府態度

目前行政院已再次確認核一、核二廠已逾申請延役之時效 (依法至遲須於除役前 5 年提出延役申請),並且不會針對核三廠提出延役申請 (核三廠之延役最終期限為 2019 年 07 月),核四廠亦不會啟用,並且將繼續執行核四燃料棒運出作業,儘管不再明定於電業法內,至少在未來兩年內,2025 非核家園目標將不會因此有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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