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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黨團組織規定
接下來則是關於黨團的部分,相信大家在新聞上都常常可以看到中國國民黨黨團、民主進步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出來開記者會吧?(親民黨黨團似乎比較少看到)
由於近幾屆立法院的黨團運作都很活躍,再加上 2016 選舉之後我國一直以來的最大黨-中國國民黨由於在行政選舉方面幾乎輸到脫褲,只有在立法權的部分還保有了 35 席立委得以穩坐第二大黨的地位,黨公職的中心由行政轉入立法院黨團,也使得黨團扮演的角色也會更顯得重要 (最近常常可以看到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跟中國國民黨黨主席對幹,黨主席幾乎令不出黨中央,黨團反而還很怕被黨主席整團脫去埋了 XD),因此接下來幾年當中黨團應該都會是很熱門的話題吧?成為考題的機率也就跟著上升了。
黨團的組成
黨團組成的法源依據是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的規定,由以下幾個原則規範:
- 立法院同時最多只能有 5 個黨團。
- 黨團以組成立委所屬政黨為成立依據,除非退黨後加入其他政黨,否則不能擅自脫黨跑去其他黨團,每個政黨也只能成立一個黨團。
- 每個黨團至少要有 3 席立委。
- 立委選舉後由取得最多席次的前五名政黨分別組成黨團。
「政團」又是甚麼東西?
當屆立委組成的黨團數如果少於五個的話,這時如果立法院當中有其他小黨或是無黨籍委員,無法滿足黨團成立規範當中的「由單一政黨單獨組成」與「至少三席立委組成」規定的話,便可以依照同樣規定於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當中的規定由至少 3 位委員自行組成「政團」,除了組成方式不同之外基本上黨團與政團的權力、義務是一樣的。
黨團可以幹嘛?
最重要的就是「黨團協商」制度是以黨團或政團為單位進行的協商,因此黨團幹部與黨團派出的協商代表是可以代表黨團全體組成立法委員進行各種法案或議事上的協商的,因此就我國目前的立法制度而言,黨團的權力與影響力是很大的,而黨團權力又集中在黨團的主要幹部身上,因此各黨團的這三個幹部實質上具有高於其他所有立法委員的影響力 (舉例來說像是民主進步黨總召等「黨團三長」,而且往往黨團幹部還會身兼黨的紀律控管者,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大小黨鞭)。
至於黨團協商制度到底有多重要呢?其實打從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後的第一個決議-開議日到底要選哪天這件事情就是用黨團協商機制處理的了,而且更關鍵的是所有議案在三讀程序完成之前隨時可以由黨團拉下協商 (只需要 10 席立委就能做到,門檻超低),這時協商的內容甚至往往會推翻前面審查會、各專業委員會的決議 (其實很不合哩,但制度的漏洞無可避免的導致了這樣的發展)。
協商有結論了,然後呢?
然後又搭配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當中第 71 與 72 條的設計,黨團協商如果有結論,就會直接拿回院會宣讀並進行表決,然而能夠實質控制各黨立法委員的黨團當然不會讓立委推翻黨團協商決議,再加上黨團協商的結論由院會通過之後立法委員是不得再提異議的,因此幾乎可以說黨團協商有結論就會直接演變成全院的結論與最後的立法依據,完全把前面的讀會與專業委員會審查架空。
黨團協商沒結論的話呢?
然而實際上除了黨團協商有結論的情況很有問題之外,其實沒有結論的狀況問題更大,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1-1 條的設計,議案送黨團協商之後滿一個月 (又被稱為冷凍期) 就可以直接送院會表決,這導致黨團協商到最後根本淪為各政黨各取所需用的工具。
舉例來說今年年初就開始吵的總統職務交接條例,本來為了適用於今年五月二十日卸任總統馬英九與新任總統蔡英文之間的交接過渡而希望趕在三月完成立法,但藍綠最後僵持不下後一路拖到四月,最後由中國國民黨黨團提案交付黨團協商進入一個月冷凍期 (想也知道不會有協商結論),就等於直接宣判來不及在五月生效了 (然後接下來的故事是民主進步黨想著 2020 年不想發生總統交接於是不會再推總統職務交接條例,中國國民黨在 2020 年選舉之前也不可能用到於是也不談,話題熱度在兩大黨的無視之後自然降溫,最後的結局卻是我國依然沒有總統交接的法律依據可用)。
另一個例子則是雄三誤射事件本來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要求行政院院長林全到立法院專案報告事件原委,但卻由民主進步黨黨團直接透過黨團協商機制將此案拉下協商,進入一個月冷凍期之後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的熱度也沒了,於是行政院長就這麼在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技術性的護航之下逃過了報告與在立法院被各種洗臉的命運 (熱度過了之後其他黨團也懶得找林全來罵了)。